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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来沪农业从业人员试行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通知
作者:[罗店镇] 阅读数: 日期:[2015/7/22]

 

发布机构: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索取号】
 AB5312000-2013-007
【文件编号】
沪农委〔2013〕270号 
【关键词】
就业证明;农业;从业人员
【失效日期】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来沪农业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试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来沪农业从业人员的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内 容
各区县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来沪农业从业人员就业管理,根据《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试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来沪农业从业人员的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对象
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可按规定提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请。
二、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 与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签订届满1年的灵活就业协议,并享有届满1年的报酬。
2. 居住场所合法稳定,且无违法搭建。
三、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部门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来沪农业从业人员的灵活就业证明,由该人员工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农业委员会出具。
四、出具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
1. 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向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提出申请。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校核该人员的灵活就业协议期限和报酬单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来沪农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签署意见后下发拟申请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
3. 拟申请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携带《证明》前往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有合法稳定居住场所,且无违法搭建的证明,再将《证明》交还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
4.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汇总本单位《证明》,经镇(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后,集中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情况属实证明。
5.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证明》送区(县)农业委员会审定。
6. 区(县)农业委员会核定材料齐全规范后,在《证明》中加盖“××区(县)来沪农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专用章”予以确认。
五、附则
1.《证明》一式四份,来沪农业从业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农业委员会各持一份。
2. 《证明》有效期为30天,逾期需重新出具。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可在有效期内,持《证明》及相关材料,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居)委会要严格把关,确保出具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农委要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纠,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来沪农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样张)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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